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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發200764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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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發200764號檔案

一、調整一次性撫卹金標準

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1、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2、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

3、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即行廢止,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