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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佔:拾荒者,物品自被丟棄之時起就是無主物,拾荒者取得即視為先佔,其取得該丟棄物的物權。
時效取得:在我國法律中不成立該制度。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第6表第3條規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時效為二年,其他物品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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