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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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