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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佔工資總額的比例是根據當地政府政策決定的,最高不超過15%。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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