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處罰的原則有:
第一、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第二、三公原則: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式。
處罰公平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
第三、適應違法行為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第四、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