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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房產公證書的內容如下:
1、公證名稱;
2、自然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可以根據公證的內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聯絡方式等情況;
3、公證事項;
4、公證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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