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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成員可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徵地拆遷安置補償、集體土地確權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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