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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大學生見習期間的權益,應該由學校、用人單位、勞動部門等單位保障。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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