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出臺以後,“非法同居”的概念已經退出法律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係”這一法律概念。
其次,關於同居關係的取證,一般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同居地基層組織(如居委會)關於雙方同居的證明;
2、同居者同居地鄰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賃房的戶主提供的關於雙方同居的證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資料;但是需要通過合法途徑取得;
4、其他足以說明雙方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包括雙方的來往書信、聊天記錄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