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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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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如何取證

首先,自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出臺以後,“非法同居”的概念已經退出法律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係”這一法律概念。

其次,關於同居關係的取證,一般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同居地基層組織(如居委會)關於雙方同居的證明;

2、同居者同居地鄰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賃房的戶主提供的關於雙方同居的證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資料;但是需要通過合法途徑取得;

4、其他足以說明雙方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包括雙方的來往書信、聊天記錄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