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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憑藉條能否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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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憑藉條能否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對於出借人僅以借款協議、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借款人否認借貸事實存在,能否認定借貸事實發生的問題,司法中存在差異。若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