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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條件有兩種,一是必須具備的條件,二是禁止結婚的條件。
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禁止結婚的條件有: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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