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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看守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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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看守所的條件

依據我國看守所條件的規定,發生交通肇事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公安機關對肇事者採取刑事拘留或者進行逮捕的,就會移送到看守所羈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