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一)患有屬於《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