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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定二級科目"預交增值稅",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申報將預交增值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預繳增值稅”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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