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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4種:
1、未滿16週歲、自願申領身份證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
2、16週歲至25週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10年;
3、26週歲至45週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
4、46週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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