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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前罪犯都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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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前罪犯都有哪些權利

死刑犯執行死刑前的權利有:

1、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