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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糾紛由買東西的人的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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