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公司職責有:
1、接管破產財產;
2、管理破產財產;
3、行使破產企業的財產權利;
4、履行破產財務的對外義務;
5、制定和實施破產財產變價和分配方案;
6、辦理破產程式中介的有關事務。清算組應當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破產程式終結後,清算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報告,並且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法律依據】
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