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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個月在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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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個月在哪執行

執行方式如下:

1)一般是在案發地的看守所執行。

2)接到判決書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三個月以上到送入監獄服刑。

現實中的很多情況,除了危險駕駛這種罪名是走速裁程式,在1個月內就審理結束,其他案件一般公安階段快的話從刑拘到案件正式移送檢察院1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月,法院一個月內開庭,3個月在看守所裡就度過了,所以如果判三個月,基本上開完庭案子也就結束了,不存在移送監獄的問題,就是在案發地的看守所執行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