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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否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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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否有時間限制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發生,在繼承人死亡到遺產分割這段時間,如果繼承人未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就視為接受繼承,所以說,在接受繼承這一點上沒有時間限制,但對於侵犯繼承權的情形,繼承人維權,法律規定了一點的時間限制,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因侵犯繼承權的行為,被侵權人提起訴訟的時效為2年,如果繼承人在此期間內未主張權利,將會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