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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使用盜版軟體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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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使用盜版軟體侵權嗎

個人使用盜版軟體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計算機軟體使用者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2010年修訂後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的;可知,我國現行法律將未經合法授權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的行為定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作品的行為,也就是說,使用盜版軟體或使用未經授權的軟體侵犯了著作權人對計算機軟體享有的複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