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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可以異地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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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可以異地起訴嗎

行政訴訟的管轄:一般是由最開始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經過複議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案件,可以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對涉及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因此行政訴訟是否可以異地起訴,是要具體的案件情況的,有些案件是需要在異地起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