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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新經濟政策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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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新經濟政策特點

1、農業方面:1921年3月21日頒佈《關於以實物稅代替餘糧收集制》法令,規定農民交納糧食稅後,剩餘的糧食等農產品可以到市場交換物品。糧食稅的稅額比餘糧收集制大為減少,1921—1922年度全國稅額比上年度減少百分之四十三點三。1922年,政府通過《土地法令大綱》,允許農民自由使用土地和在蘇維埃監督下出租土地和僱傭工人。

2、工業方面:在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大生產和國家掌握國民經濟命脈的前提下,將部分國有企業以租借制和租讓制的形式轉變為國家資本主義企業。1920午11月頒佈租讓法令,允許外國資本家在蘇俄經營租讓企業。

新經濟政策是俄共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通過,1921年3月21日頒佈實施的一項政策法令。法令規定農民按國家規定交納一定的糧食稅,超過稅額的餘糧歸個人所有,大大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並且允許外資企業和國家暫時無力經營的企業,恢復商品貨幣關係進行調節生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