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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類的案件由公安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如果是民事關係中的經濟糾紛,不屬於公安關係範圍,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解決。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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