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
合同詐騙罪: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