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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底抵欠稅為什麼稅務局說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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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底抵欠稅為什麼稅務局說不可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為了滿足納稅人用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相關欄次的填報口徑作如下調整:

1.第13項“上期留抵稅額”欄資料,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減去抵減欠稅額後的餘額數,該資料應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月初餘額一致。

2、第25項“期初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欄資料,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減去抵減欠稅額後的餘額數。

3、上期進項留抵稅額可以抵減下期增值稅欠稅,因為該留抵稅額是上期未抵扣完的,會顯示在下期申報表中。當期欠稅不能用下期進項稅額抵減,因為當期申報表中沒有足夠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減,下月的進項稅額是顯示在下期申報表中的,兩個月的增值稅必須分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