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是:
1、房屋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
2、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3、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4、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