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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內容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10、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定界是哪一項應稅所得專案,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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