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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羈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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