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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小是實行義務教育,學校和老師都沒有權利開除小學生的。
2、《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3、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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