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禮法之爭的主要內容有三:
1、關於幹名犯義條存廢問題。法理派從西方國家通行的法理出發,提出幹名犯義屬告訴之事,應於編纂判決錄時,於誣告罪中詳敘辦法,不必另立專條。而禮教派則認為中國素重綱常,故於幹名犯義之條,立法特為嚴重,絕不能在新刑律中沒有反映。
2、關於存留養親制度。沈家本等人認為古無罪人留養之法,禮教派認為,存留養親是宣揚仁政、鼓勵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關於子孫違反教令問題。禮教派認為,子孫治罪之權,全在祖父母、父母,實為教孝之盛軌。
清末禮法之爭的主要內容有三:
1、關於幹名犯義條存廢問題。法理派從西方國家通行的法理出發,提出幹名犯義屬告訴之事,應於編纂判決錄時,於誣告罪中詳敘辦法,不必另立專條。而禮教派則認為中國素重綱常,故於幹名犯義之條,立法特為嚴重,絕不能在新刑律中沒有反映。
2、關於存留養親制度。沈家本等人認為古無罪人留養之法,禮教派認為,存留養親是宣揚仁政、鼓勵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關於子孫違反教令問題。禮教派認為,子孫治罪之權,全在祖父母、父母,實為教孝之盛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