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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從《民法通則》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
協議監護指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協議監護和指定監護區別如下:
1、範圍不同。
2、方式不同。
3、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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