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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嫖娼認定為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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