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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姓氏更改的規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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