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貧困戶家庭年純收入=總收入(包括現金形態和實物形態折算款)-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稅費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贈送農村外部親友支出;總收入=家庭現金收入+實物折算款;貧困戶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家庭年純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貧困戶:
1、家庭成員中有現任村幹部的農戶。
2、因賭博、吸毒、好逸惡勞等原因致貧的農戶。
3、在縣城或鄉鎮有店面等從事營業性活動的農戶。
4、有汽車等高檔消費品的農戶。
6、有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教師、退休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的農戶(因重大疾病、重大災難致貧的除外)。
7、有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