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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發17的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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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發17的條的內容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17條的內容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