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都應該歸為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為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