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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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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怎麼辦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型別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

要看當事人有沒有繼承人,其繼承人是否願意繼承,當事人有無遺產等因素來具體分析。

綜合民訴法第136、13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4條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繼承人及時參加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2、下列四種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