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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記錄是通過專線從商業銀行等機構傳送到央行徵信中心資料庫,這一過程由無人為干預的全計算機自動處理完成。所以,徵信不能洗白。
如果隨意能修改徵信報告,那麼不僅涉案人員涉嫌違法,這份報告也毫無公信力。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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