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一般的是三年,有的是一年。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通則》是這麼規定的: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