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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運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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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運輸條款

1、裝運期必須訂明年度及月份,對船舶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爭取跨月裝貨以便於安排船舶,訂裝運期應結合商品性質,選擇季節。如雨季不宜裝菸葉,夏季不宜裝瀝青等。還應結合交貨港、目的港的特殊季節因素,如北歐港口不宜訂在冰凍期,熱帶某些地區不宜訂在雨季等等;

2、出口貨的裝運期,分遠、近洋地區,應掌握在信用證收到後有一定的期限。遠洋地區不少於30天,近洋地區不少於20天;

3、簽訂出口合同時,應避免信用證結匯有效期與裝運期訂為同時到期即“雙到期”。一般應爭取結匯有效期長於裝運期15天,以便貨物裝船後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結匯手續;

4、不能接受一筆貨物在短期內分若干批出運的條款。因為在規定期內,如無適當的足夠數量的船舶,就會影響這批貨物的出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