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人的權力和義務如下:
一、刑事自訴人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訴;
2、有權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損於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除外,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項規定的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享有原告的舉證權和辯論權;
5、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6、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依法上訴;
二、刑事自訴人承擔以下義務:
1、自訴權人在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2、自訴人有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