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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偵探小說十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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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偵探小說十誡

偵探小說十誡:是作家諾克斯於1928年定下的偵探小說原則,十誡內容主要環繞故事脈胳的鋪排、角色型別和性格,其中不乏有些錯誤的認知,但在古典推理的黃金期時曾被奉為圭臬,隨著推理小說寫作方式與風格的演變,有作者刻意違背十誡的內容寫作,而目前推理小說作家在寫作時不會刻意遵守十誡的內容;

內容:

罪犯必須是故事開始時出現過的人,但不得是讀者可以追蹤其思想的人;偵探不能用超自然的或怪異的偵探方法;犯罪現場不能有超過一個祕密房間或通道;作案時候,不能使用尚未發明的毒藥,或需要進行深奧的科學解釋的裝置;不準有武林高手出現在故事裡;偵探不得用偶然事件或不負責任的直覺來偵破案件;偵探不得成為罪犯;偵探不得根據小說中未向讀者提示過的線索破案;偵探的笨蛋朋友,比如華生,必須將其判斷毫無保留地告訴讀者,此人的智力須輕微低於讀者的平均水平;小說中如果有雙胞胎或長相極為相似的人時,必須提前告訴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