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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貸機構本身已經接入徵信系統。如絕大多數銀行、全部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少數信託公司,如馬上消費金融、中國銀行、渤海信託。
2、放貸機構未接入徵信系統。但通過聯合貸款模式與已經接入徵信系統的公司合作,實現接入徵信的目的,如京東金條授權上海銀行查詢。
3、放貸機構未接入徵信系統。但通過助貸模式與已經接入徵信系統的公司合作,實現接入徵信的目的,如明特量化、掌眾通過華融消費金融上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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