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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重組稽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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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重組稽核時間

併購重組稽核時間最短21天可以完成,最長不會超過30天。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上市公司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交易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在稽核期間提出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日內提供書面回覆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覆意見。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覆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