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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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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條件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創業板上市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二、發行人註冊資本、經營業務

(一)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三)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