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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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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特徵是什麼

有限合夥企業的特徵

(1)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和1個有限合夥人;

(2)普通合夥人應當對所有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限合夥企業的設立

1、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和1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4、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5、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