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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隊主教練屬不屬於監察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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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隊主教練屬不屬於監察物件

國家隊主教練屬於監察物件。《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對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進行監察。作為受任命的國家隊主教練,在其任職期間,也是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也是監察物件,理應受到監督。如果在任職國家隊期間,不能正確履行自身職責,出現違法亂紀問題,一樣需要接受監察機關的調查。2021年9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公告,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