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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不可以開美甲店,在職在編教師屬於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是不允許經商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6、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7、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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