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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備用電源8h出自《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6--2007),在系統備用電源除錯中,使各備用電源放電終止,再充電48h後斷開裝置主電源,備用電源至少應保證裝置工作8h,且應滿足相應的標準及設計要求。
供電級別較高的建築,在正常情況下要能夠提供充足的電源,在正常使用的電源出現故障時也要有足夠的備用電源,當建築遇到緊急情況時(如:火災、地震等),也必須有應急電源保證救災和人員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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